在执行工作中,要尽量查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必须注重调查取证,且必须“下深水”调查取证。
本院在执行广汉市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在成都市)欠款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中止执行,但执行人员没有简单的中止执行。执行人员先后多次到成都市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尽量通过各种渠道查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可能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但无证据证实,经执行人员多次给被执行人主管人员做思想工作,到期债权得以证实并顺利执行。后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租赁给四川某学院,本院立即到该学院取证并冻结被执行人的租金。至此,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