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世界】
对日本法院判决小泉参拜靖国神社违宪的几点感想
抒 法
背景介绍
小泉纯一郎自2001年4月担任内阁总理大臣以来,多次前往供奉有二战战犯灵位的靖国神社参拜。此举不但遭到了曾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亚洲一些国家和人民的谴责,也招致了日本国内一些正义之士的抨击。日本各地先后掀起了状告小泉违反宪法的运动。
2004年4月7日,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日本福冈县地方法院就部分民众状告小泉参拜靖国神社违宪一案做出判决,称根据日本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小泉纯一郎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属于日本宪法第20条明令禁止进行的宗教性活动,因此判定首相的参拜行为违反了宪法的这条规定。这是日本法院第一次对小泉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做出“违宪”判定,大大鼓舞了其他类似诉讼案的原告。
一、 感想
1、法院的中立性。小泉作为内阁总理大臣,政府首脑,在日本系权力最大的人物,福冈县地方法院(相当于我国一个普通的中级法院)不因起诉首相而不受理,也不因他是政府首脑而偏袒,更不因日本右翼势力的威胁而屈服,坚持居中裁判,实在难能可贵。该案的判决具有极为重要的政治意义,特别是对于饱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中国人民尤感欣慰。法院作为“介乎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立的裁判者,而不是单纯的政府权威的维护者,便成为民主制度下法院的适当位置”。所谓中立,就是不依傍任何一方,不偏袒任何一方。在我国就是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立性是法院的立身之本。倘若法院与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成为政府的工具,当民众与政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得到保护?只有法院保持中立,不受外来干预的居中裁判,通过公正的审判化解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设立的审判机关,最主要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建立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中立是公平的前提,没有中立就没有公平,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与人民法院的中立性息息相关,没有法院中立地解决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将难以实现。当前,我国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同级政府,在行政诉讼或与政府利益相关的民事、刑事诉讼中,法院要想居中裁判,尚有诸多障碍。此弊直接导致法院的地方化,不可避免地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破坏法制的统一,损害法律权威,最终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此,诸多有志之士均有同感。有的学者就此建议“司法行政分离,即让法院管辖和行政管辖交叉、分离,确保法院判决不受地方影响”。诚然,法院地方化的危害极大,但问题的解决相当艰巨。可喜的是,该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中央的重视,最终的解决,还有待于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2、法院的地位。日本在明治维新前,是个落后的封建专制国家,无论是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都深受中国的影响。法律上属中华法系的范畴。在近代西方列强的侵略下,日本审时度势,积极变法图新,转向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政体、科学、文化,一举摆脱被凌辱的命运,并迅速成为强国。这中间,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在于日本实行了三权分立,法院独立于议会、政府,唯忠诚于宪法、法律。在日本,法官被民众视为公信力最高的职业,法院被视为民众的保护神,对政府的不法行为,均可诉诸法院,以求公断。小泉作为最高行政长官,普通百姓仍可对其不当行为提起诉讼,而且法院能依法判决其败诉。如果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待此事,或许倍感惊讶,然在法治国家则并不异常。日本实行三权分立的时间不长,但一开始就严谨、认真,法官唯忠诚于法律,有个事件很能说明问题。1892年俄国皇太子尼古拉(后来的沙皇尼古拉二世)访问日本时,受到日本政府的盛大欢迎。可是在尼古拉访问日本各地时,却被一名负责警卫的警察劈头砍了一刀。幸亏尼古拉所戴的礼帽特别厚实,才未丧命,但也伤势不轻。尼古拉被刺的消息震惊了日本朝野,日本政府担心破坏邦交或引起俄国对日本进行军事报复,因在当时日本还远不是俄国的对手。日本天皇亲自出面赔情道歉,日本政府向俄国承诺一定严惩凶手。日本政府本想尽快极刑处决该警察以解俄人之恨,可该案送到日本最高法院时,承办此案的大法官却说∶“该警察犯的只是杀人未遂罪,按照日本法律不能判处死刑”。政府从政治高度和国家利益向法院施压,法院则认为法律的尊严才是国家最高利益,断然拒绝了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由于当时日本已经实施了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日本政府无权干涉司法,只好向俄国解释法院的判决。但出乎意料的是,俄国反而因此对日本的司法和国家表示敬意。
我国的宪政确立了“一府两院”的政体,均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但两院的实际地位与其宪法地位相距较远,这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席位就可初见端倪。法院的地位不高,直接反映了法律的权威不高,因为最能体现法律权威的莫过于法院的司法权。长期困绕人民法院的“执行难”,使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受到很大损伤,司法权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最终损害的是法律和法院的尊严,“执行难”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3、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就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用宪法来作为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通俗地说,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来解决纠纷。如福冈县地方法院就根据日本宪法第20条,判决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违宪。宪法司法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据统计,现在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实行司法审查制(其中多是先进发达的国家),有三种体例:(1)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审查制;(2)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制;(3)以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为代表的专门机关违宪审查制。因议会是立法机关,同时行使违宪审查权,存在职能冲突,故该种体例最少。专门机关违宪审查制最多,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共同趋势。在这些国家中,一切国家机关、任何个人的行为,只要违反宪法,都可能被起诉而由违宪审查机关宣告其无效并受到惩罚,从而保证了宪法的神圣权威,所以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真正具有最高的地位,维系着国家的安定有序,民众将宪法视为自己的保护神,经常援引宪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但新中国成立55年来,宪法还从未被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曾经作出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能适用宪法的司法解释。直到齐玉苓诉陈恒燕、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案,经山东省高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释[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判令齐玉苓获得10万余元的赔偿。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此案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但该司法解释仍受到法学界的诸多诟病,有的学者指出,按照中国现有的制度架构,有关宪法的问题只能由全国人大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属于“滥用司法解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宪法的规定来看,维护宪法权威的权力和责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建国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从未行使过此权力。事实上,齐玉苓案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不是起诉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违宪诉讼(行政诉讼法至今还未把抽象行政行为纳为可诉对象),故还不是真正的“违宪第一案”。然齐玉苓案对我国宪法司法化必将产生重大影响!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主席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果我国的宪法不能司法化,宪法就如同“摆设”而被"束之高搁",胡锦涛主席的讲话将很难实现。当年,国家主席刘少奇面对暴徒的殴打时,手握《宪法》想保护自己,然《宪法》保护不了一个普通百姓,也就保护不了国家主席,此乃新中国法制史上的悲哀。今天,在百姓心中,宪法仍然徒有政治意义而缺少实际价值,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不会想到用宪法来保护自己(事实上因为宪法没有司法化,宪法也不能保护百姓),老百姓感觉宪法离民众遥远而陌生,远不如婚姻法等普通法律重要,对宪法缺乏亲近感。宪法不能司法化,诸如公务员招考中对户籍、性别的限制;学校对民工子女就学收取高额费用;一些城市下文收取城市增容费;法律、地方性法规中的违宪规定等各种违宪行为、违宪规范大行其道,畅通无阻,严重冲击宪法的权威。只有给宪法配备保护神,对一切违宪行为予以惩戒,宪法才能真正“至高无上”,此举唯有司法化。既然宪法进入诉讼领域是历史的客观规律,必将成为一种现实,对违宪问题行使司法审查权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那么,我国将运用何种手段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呢?是全国人大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象德国、法国一样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因其职能繁多,事务庞杂,人力有限,恐难承受大量的宪法诉讼案件,故按照国际趋势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是比较理性的选择。当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都将深远的影响我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