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论坛】
加强调解工作系列文章之一
晓之以理、诱之以利、动之以情
——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几点心得
郑杨国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极富特色的一种诉讼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对于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如何正确处理民间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基于调解制度的特殊功能,当前,在办案过程中强化调解工作不失为明智之举。本人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拟在本文中谈谈如何做好调解工作的一些心得,以为引玉之砖,希望大家加强这方面的探讨和总结,推动我们的工作。
“晓之以理”、“诱之以利”、“动之以情”这三句话,是我国古代智者对如何做好说服工作的经典总结。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利用“理”、“利”、“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
一、“晓之以理”。这里的理,主要是指法律的规定。调解工作应当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晓之以理,要着重向当事人讲明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裁判原则,讲明举证责任及后果,讲明法院依据前述规则对案件事实可能作出的认定,讲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的法律关系是什么,讲明与本案处理有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样,当事人对如果坚持判决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就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从而为“诱之以利”打下基础。可能一些人会问,如果给当事人讲得这么清楚,会不会降低达成调解协议的成功率?可能会。但是,那种通过蒙、吓、压等方式达成的协议又是不是能够达到我们所追求的真正目的呢?实践中我感到,通过把有关问题同当事人讲清楚,体现了审判公开,能够增加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感,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有利于当事人接受法官的调解,减少人们对调解方法的非议。
二、“诱之以利”。这是做好调解工作最重要的环节。做好这一环节工作的关键,就是要善于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各方当事人如果坚持判决结案,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和不利后果。这里的诉讼风险,主要是指案件中对一些证据、法律规定的理解上的分歧可能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上的影响。通过向当事人讲明合议庭、审委会决策机制以及二审、申诉程序改判机制,讲明各种意见可能的处理结果,从而引导当事人在这些不同的处理结果之间寻求一个利益的平衡点,以达成调解协议。对于事实和法律适用都没有什么争议的案件,应侧重向当事人分析调解和自动履行所降低的诉讼成本。对于一些经济纠纷,还可以向当事人分析彼此间保持良好关系可能给双方带来的利益;对于一些邻里纠纷,可说明调解方式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的作用。
三、“动之以情”。不少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许多关键问题或大的原则都达到了统一,但有时会因为一些枝节问题还妨碍着协议的最终达成。这些时候,一方面我们要找出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另一方面就要用“情”去打动当事人。这里的情,包括法官的热情,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如果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时态度和蔼,工作时勤恳认真,往往会给当事人留下好的印象,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尤其是一些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会考虑到法官的工作量的因素,放弃对一些枝节利益的纠缠。另外,在许多民间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是彼此熟识的甚至有很深的感情,我们也要善于运用这些感情因素进行调解,使当事人从归于好或是放弃对一些枝节利益的纠缠,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当然,调解是一门充满艺术的工作,需要我们全体审判人员不断实践、总结、运用,如此反复并达到一种较高的境界。以上是我在这方面的一点心得体会,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