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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争议纠纷若个疑问
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朱鸣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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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02-26 09:46:40 打印 字号: | |
  有关劳动争议纠纷若个疑问

        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朱鸣孝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我们在具体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解释,是以劳动关系终了时,开始计算申请仲裁的时效。例如:(1)解除劳动合同时或终止书面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合同时。(2)工伤等级鉴定结论收到之日。(3)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当月未提供劳动和领取报酬、生活费的从次月开始计算时效(同时也不具备任何请假手续和能够证明时效延续的有效证据)。(4)社会保险费统筹缴纳的起止时间,以及双方约定和知道应当缴纳的时间。

二、劳动争议申请主体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以具备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受案主体,企业转制、破产、重组、变更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成立或组建的新企业,其申请主体以新组建企业成立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申请时效。例如:(1)改制企业从国有改变为股份制,又从股份制改变为民营私有制,劳动争议的主体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的企业性质和变更的时间为认定受案的依据和申请时效。(2)乡镇企业改变为民营私有企业或原企业注销和吊销后重新办证的企业。(3)书面承包关系与事实承包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建筑企业中的劳务承包人不能成为劳动争议的受案主体。

三、劳动争议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问题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劳动法》、《民法》、《乡镇企业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具体适用上存在一些看法不一致的地方。例如:(1)乡镇企业是否应按照《乡镇企业法》执行?(2)乡镇企业的确认部门是否依据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管理行政部门确认?(3)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违法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否应依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为有效?(4)涉及工伤补偿协议和工资、社保、培训、商业技术秘密等其他协议的纠纷,是否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关于仲裁费的诉讼请求和强制执行的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委按规定收取的仲裁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财政部的文件规定收取,规定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诉人均要预先缴纳,但往往被申请人都没有缴纳,由于大多数都是被申请人败诉,就造成劳动仲裁后仲裁委收不到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如果在裁决中又不裁决败诉方支付仲裁费,结果会直接导致败诉方的有恃无恐和不承担败诉的经济损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影响了劳动仲裁工作积极性。过去我们同法院协作的方法都是先预收申请人的仲裁费,仲裁裁决后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人在败诉承担的金额中一并支付。但目前有起诉的申诉人反映出仲裁费在法院得不到支持,给申诉人又造成新的经济损失,申诉人要求仲裁委退费和出面同法院协商,故我们特向贵院商请如何解决诉讼中和执行中的仲裁费问题。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