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 衡
平衡是一种技巧,而且是很难掌握的技巧。平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体操运动的平衡木,杂技节目的走钢丝,纠纷的调解,家庭矛盾的缓冲,同事之间的相处等等,都需要有平衡技巧的运用。平衡,有的是身体躯干、小脑垂体的肢体语言和条件反射,更多的是大脑对事物,对对立双方寻求协调的思维的产物。因而,在一般的情形中,平衡是一种条件反射,而在一些特殊的活动中,平衡则是一项大脑的严谨的思维活动和过程,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寻求的平衡就是如此。
有一种说法比较形象,称法官是“刀尖”上的舞者,刀尖者锋而锐,说明法官在诉讼活动上的地位中立和司法活动的风险。法官要始终站在刀的尖上为法而舞,是与刀尖两侧的双刃分不开的,既在对立的两刃中寻求平衡。法官在执法中没有站稳立场,滑向左右任何一“刃”,就可能对另一“刃”造成伤害。体操运动员失去平衡掉下平衡木丢掉的可能是一枚奖牌,而法官办案失去平衡,小者增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留下后遗症,大者就可能放纵过错,刑罚不当甚而出现冤假错案,对司法的统一实施造成破坏。因而,法官的平衡艺术尤为重要。
“平衡”应有原则,它不同于“合稀泥”,解决问题无原则,无立场,一味的抹平了事,当名符其实的八级泥水匠。有的纷争事涉大是大非,违反道德和法的原则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埋下更大的隐患,常见于媒体的民间私了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应是最好的佐证。法官是司法者,通过调解程序解决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诉讼的一个原则,也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但调解是建立在事实和证据这一基础上的,这就不仅仅要求法官全面弄清案情,更要在调解中掌握法律,掌握平衡。通过全面平衡和依法调解,可以修补纷争当事人的感情,化解双方的矛盾,达到化干戈为玉帛,使原告受到司法救助,被告受到法制教育和制裁。这种平衡是符合法律理念的。同样,刑事诉讼中的刑罚相适应,仍然需要我们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量刑幅度中寻求公正的判决,其实这也是一种平衡。因而我想,法官的平衡能力对案件而言是顺利解决矛盾的基本功和有效手段,他能有效的使被侵权人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和侵权补偿,而平衡这一艺术或工作技巧应该有相应的基础作支撑,这就要求法官除了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依法司法理念外,社会学、心理学乃至乡土人情,风俗习惯等等都需涉猎。知识面越广,对社会现象,对当事人的心态的了解才会更准确,更深入,才能在工作中特别是化解纷争中把握争议实质,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有的放矢,使调解更具活力。结果是,我们的司法行为,工作行为中的平衡才更符合法的要求,同时也能更好的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因此,加强学习丰富自己在我们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中建设尤显重要。
平衡是一种艺术,法官的舞台既然有刀尖之喻,显然舞者要有高超的平衡感,但只要我们把刀尖看作法的基石,看作法官办案中的中立立场,辅之以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游刃有余的平衡技巧,就有理由相信法官的脚步会随法的规定而舞,不会滑向刀尖的任何一“刃”,司法的舞步就会合拍而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