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看法
我国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修改不久,即从社会上再次传来修改的呼声,至今未到十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已成定局。这究竟是以前立法者技术不过关还是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的呢?如果不理清其中原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必将在短期内再次迎来修改的呼声。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短短时间内进行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否源于社会形势的重大转变。我国近十年来虽然进行着重大的改革,但改革的内容主要还是经济体制改革,在政治体制上并未作出重大的改变。人们现在的生活与十年前相比,虽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变化主要也是经济更加富裕,但这种经济上的变化是否必然引起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呢?在1996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可以说,经济体制上的根本变革在上一次刑事诉讼法改革时就已经完成,因此,导致刑事诉讼法如此频繁修改的原因不在于社会形势的重大变化。那么,可归咎的原因只能存在于立法者对社会形势认识的欠缺上。当然,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急剧性导致了人们思想转变的滞后,这也是客观规律的必然,但是,在市场经济已建立多年后的今天,立法者的思想仍然不能跟上形势的话,可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刑事诉讼法又将迎来再一次修改。
其次需要探究的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修改思想的滞后表现在哪里?就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来说,在其后的实践操作中,反映最突出的意见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修改最失败,诸如拘传、监视居住等在实践中操作性差等意见,如果真正是这些问题,那么就好处理了,改过即可,无须大伤脑筋,但实际并非如此,以上意见恰恰反映出了修改思想滞后在实践中的同样表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概括地谈有两个: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从这两方面来反观以上意见,可看出,立法者、司法者关注的是什么?是公权力作用不够理想,是权力的运用不够顺畅,而很少谈到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那么,实际上导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原因究竟是权力的运用不够顺畅呢?还是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呢?司法工作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亲身体验者,他们的意见按常理应是立法修改的一个主要参考,但是我想说的是,司法工作者体验的是什么,体验的是其权力对立面的反应,只有其权力对立面(包括嫌疑人、被告人甚至普通民众)的反应才能引起、形成司法工作者的感受,而司法工作者的感受往往又站在权力握有人的立场,因此,对于司法工作者的感受往往需要换一个形式来认识。再次修改的原因是否权力的运用不够顺畅呢?从任何一个普通民众的角度说,中国司法权已够强大了,要说司法权力需要修改的话,其修改或者是做细节的改良,或者就是削减,因此导致此次修改的根本原因不在此。从近几年社会民众、公共媒体反映的内容来说,绝大多数是司法权对被告人权利侵害的事件,而非未能有效惩罚犯罪的事件,这一现象就已说明了改革的动力在什么地方,改革的症结在什么地方,那就是因为老百姓对刑事诉讼的不满,而非司法工作者的不满;是人权关注不够而非公权力不足。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短期内再次修改的根本原因。
被告人权利保障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它极大地关系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方向,对于任何一个民主、文明的社会来说,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给予了被告人以足够的权利保障措施,这是判断该诉讼制度是否为广大民众所接受的一个重要价值标准。可以说,它是市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民众对自由的追求在诉讼中的反映,它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必然,如果立法不能把这一人民的意志有效地体现在法律之中,那么,这时的法律必然是不完善的、跛足的,这一上层建筑是没有体现出经济基础的要求的,我认为,这也是96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