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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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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08-29 14:35:47 打印 字号: | |
  德阳市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

  2005年8月25日上午,广汉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院对一起抢劫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德阳市人大代表一行近20人旁听了庭审的全部过程。

本案中,通过对被告人谭浩和代香述的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谭浩在2005年2月17日、18日、20日、26日和27日伙同代香述、胡显均抢劫出租车驾驶员钱财以及被告人代香述伙同谭浩、胡显均于2005年2月18日抢劫出租车驾驶员钱财的事实。被告人谭浩、代香述通过共谋,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共同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浩、代香述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合议庭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浩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可以在量刑时对谭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浩在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代香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谭浩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以及谭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被告人代香述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香述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直接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只是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代香述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采纳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谭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代香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长达2个小时的庭审有条不紊,控辩双方围绕着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辩论。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们都听得非常认真,有的代表还作了记录。

  庭审结束后,广汉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们对此次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院长史小立、主管副院长张文敏、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参加了座谈会。会上,各代表畅所欲言,对这种通过旁听法院案件庭审实施代表监督权的方式表示肯定,指出本次庭审程序规范,审判长驾驭庭审能力强。同时,希望法院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通过以公开促公正的活动,不断提高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有力地打击犯罪,给老百姓创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为创建和谐社会、平安广汉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次庭审是广汉法院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以规范庭审、公开庭审为重点的整改内容之一。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公开审理件,让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工作的形式多样化,促使法官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改进审判作风,更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广汉市人民法院        

                    2005年8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