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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一贩毒案审理中做到了情与法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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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06-14 16:12:02 打印 字号: | |
  在今年禁毒日前夕,我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一案。我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被告人的辩解作出以下认定: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考虑到张某的丈夫肖某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正在监狱服刑,其女儿肖某某尚幼,无人监护。如对张某收监执行,女儿将流落社会,得不到一丝亲情的关怀,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被告人张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合议庭决定对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便于在家照料其女。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此案中,被告人张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应当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对其从轻处罚,而且适用缓刑,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刑法的功能不仅仅是打击、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的人身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的安定。被告人的女儿年仅两岁,需要更多的亲情予以呵护,才能健康成长。父母犯罪,孩子无辜。所以,在综合各种因素之后,合议庭本着教育与惩罚并重,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后,作出了较为人性化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法院的判决对其触动很大,自己不仅要好好反思,积极改造,重新做人,还要对女儿倾注更多的爱,把她抚养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不能让她重蹈父母的覆辙。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