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大年三十(2005年2月8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本院建院以来原告人数最多的普通民事案件:涉及我市金鱼、和兴等九个乡镇及彭州、遂宁等地共九十八名农民工诉被告颜某某、周某某、蒋某某拖欠其工资案。我院高度重视,当即组织立案庭、执行庭干警,受理了该案并对颜某某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由于原告们的文化水平和农民工工资案件在证据方面的特殊性,其诉状和证据存在不少瑕疵。春节结束后的2月28日,我院在首次开庭前的准备过程中,审判庭承办法官组织原告们对诉状进行补正,原告们产生了急躁情绪,认为这是法院故意为难。事实上,由于本案另一主要被告周某某的躲避,对法律文书的送达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直到2月28日当天卷宗才被移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当时,不少原告都认为这类案件不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以为当天就能够拿到钱。针对这些情况,承办法官依法进行了解释和宣传,并表示我院将依法坚决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原告们人数多、情绪急躁、法制意识缺乏及个别原告的鼓噪,一些人要求我院当天必须兑付工资。鉴于案件情况,这在事实上并不可能。当得到这一答复后,个别原告对我院的承办法官进行了辱骂和推搡。随后,部分人又转到市委、市府要求解决工资问题。我院及时向市上有关部门报告了这一情况后又派相关人员赶到市府配合处理此事。通过解释宣传,这批农民工也逐渐意识到依法办案是国家法制的基本要求,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此案。在随后的几天里,我院的承办法官没有因为个别原告的不理智行为而拖延案件的办理,而是与援助中心的律师一道,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帮助颜某某向搬迁房主收取工程尾款用以支付原告们的工资。到3月10日,原告们与被告达成的协议全部得到了履行,原告们向本院提出撤诉,该案审理终结。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我院始终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并没有因为该案难度较大、原告在起诉要件上存在一些不足而把他们拒之门外,而是积极帮助他们补正、完善,对他们不理智的行为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宽容,并以非常高的效率将该案处理好。同时,我院坚持了依法办案这一司法原则,确保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公正、公平,使对方当事人也能够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