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民的公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我院先教优秀事迹报告
发布时间:2005-03-01 16: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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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下午,我院法官郑杨国同志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涉及100余名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于原告们的文化水平有限,又是2月8日(农历腊月三十)立案受理的,加之主要的被告逃跑的原因影响了送达,该案移交到郑杨国同志已是2月28日上午。鉴于该案的影响,郑杨国同志利用中午时间阅览了卷宗,发现原告的诉讼文书和证据上都存在不少问题。下午双方当事人到庭后,郑杨国同志把原告们招集起来,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要求他们依法制作原告名册和选举诉讼代表人,讲解民事诉讼的举证知识,并积极联系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由于一部分民工对法律知识缺乏,认为郑杨国同志的这些要求是故意为难他们,个别情绪较为激动的原告就在郑杨国同志的办公室摔打物品,对其进行辱骂和推搡。在这种情况下,郑杨国同志并没有还口、还手,只是要求大家要冷静,表示一定依法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随后,该批民工又来到市委、市府。郑杨国同志又赶到上述地点,配合领导继续做大家的思想工作。后来,大家也逐渐意识到应依法办事,接受了市府提出的解决途径并陆续回家。当晚,郑杨国同志又与援助中心的律师商量第二天怎样处理该案。直到这一切办好后,郑杨国同志才下班回家。事后,有人问郑杨国同志的感受是什么,他对别人说:“被人误解当然是一件令人难受的事。但我是一名党员,是人民的公仆,在为老百姓办事的过程中受点委屈也没什么。这也正是当前进行的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