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在执行中,必须将司法为民落实到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中去。 第2条:落实司法为民,要为广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3条: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必须坚持对各种市场主体、各类当事人在执行中公平对待、平等保护。
第4条:制定便民手册,指导当事人依法执行。
第5条:在实施拘留、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尽可能让未成年子女回避;
第6条: 在执行涉及青少年维权案件中,寓教于执,尽力促使自觉履行。 第7条:当事人选择鉴定、拍卖等机构。
第8条:执行局设立值班员,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并解释有关问题。 第9条: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10条:对于群众来访的,即时解答。
第11条: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期限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善法定手续。
第12条:在执行中,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第13条: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执行异议审查等重大事项应举行听证会,实现执行裁决审判化。
第14条:实行执行全程公开,允许新闻媒体对执行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推行“阳光执行”。
第15条:今后法院执行案件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案件执结后,按实际执结金额进行收费(代定或修订为执行三养及弱势群体案件时不预收执行费)。
第16条: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等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等案件免收其应负担的诉讼费,并优先执行。
第17条:对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第18条:执行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纪律,必须按照通知时间接待当事人。 第19条:在执行公务时,非因紧急情况不得无故使用警灯、警报器扰民。
第20条:在执行局设立休息场所,为当事人等候提供便利条件。
第21条:建立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于违反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当事人。
广汉市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