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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文件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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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05-17 10:20:43 打印 字号: | |
  根据德市档发(200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有关文件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由各局、处、庭、室、队草拟的文件、简报、情况反映等,填写发文归档处理笺后,先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后,方可交打印室统一编排文号打印,否则打印人员不予打印。

二、文件打印好后,应向院办公室登记,并将文件签发稿和打印件各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三、办公室负责送达上列文件。

四、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