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系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4-05-17 1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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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现代办公设备的效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法院办案、办公的质量和效率,强化本院自动化办公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自动化是指以利用计算机网络(包括与计算机相联结的其它现代办公设备)的自动化功能,处理各类办公信息,实现办案、办公信息的采集、贮存、处理、传递、输出的自动化。
第三条 加强办公自动化的硬件设施建设,应当坚持高起点和持续发展的原则,尽可能配置最新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并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
第四条 本院办公室负责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和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并设置计算机中心室,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和数据备份,以及与上级机关计算机网络的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五条 各庭级部门配备的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 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照下列规程进行:
1、确保计算机系统运行的必要条件
温度应保持在28℃以下、相对湿度保持在50%±10%、电压保持在220∨ 7%—13%(192—235∨)、频率保持在50HZ±1HZ。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异味、异声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关机,并切断该设备电源。机房出现重大的短路、着火等险情时应立即关闭总电源,同时记录当时发生情况并报告有关部门。
2、严格按照设备开关程序操作
开机前先打开UPS电源,再键入口令注册。关机时,先关闭操作系统,再关主机及各附属设备和电源。
第七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
1、防止数据被非法窥视、拷贝、转发、修改或者删除;
2、计算机网络设硬件加密设施,加密设备型号、密钥须符合机要保密部门的要求;
3、局域网上采用防病毒措施,防止病毒入侵,未经许可严禁将来历不明、功能不清的外来软件装入本院计算机运行;
4、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并要有密级标识;
5、非本院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第八条 使用计算机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严禁擅自删除计算机内设系统文件,严禁擅自修改机器原有的配置参数。
第九条 硬件维护的任务是保障计算机所有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监控计算机必须在规定的环境下正常运行。
第十条 各庭级部门配备的计算机和其他现代化办公设备必须每周做一次定期保养、清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每两个月对所有计算机做一次诊断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对有故障的设备进行维修,并填写维修记录。
第十一条 全院干部应当具备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技能:
1、院领导能够操作院长办公系统和办公信息管理软件,并会使用一种汉字输入法;
2、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会使用审判业务应用软件,其他人员会使用办公信息管理系统等应用软件,同时掌握一种汉字输入法;
3、书记员的汉字输入速度不低于每分钟六十个。
第十二条 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对检查出的操作故障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针对易产生的错误操作,及时指导,加强对本院干部的系统培训。
第十三条 计算机中心室是本院办公自动化的服务中心和计算机网络控制中心,必须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禁止在室内会客、吸烟、喧哗。本院人员非工作所需,不得进入计算机中心室。
第十四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并造成设备故障和损坏的,按照本院相关规定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禁止私接外设,包括光盘驱动器、外来硬盘、软盘驱动器、调制解调器等,一经查出,除对私接外设者扣发奖金300元外,其所属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扣发奖金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禁止私自拷入游戏及其它软件,一经查出,除对私自拷入者扣发奖金400元外,其所属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扣发奖金100元。
第十七条 禁止通过网络互相拷贝与工作无关的文件,一经发现,除对拷入者扣发奖金200元外,其所属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扣发奖金100元。
第十八条 禁止把个人密码告诉他人,禁止越权在网上调阅或修改本院人员的信息资料,禁止将审判、行政工作文件资料等有关秘密信息向外泄露,一经发现,除对前列违规者扣发奖金300元外,其所属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扣发奖金100元。
第十九条 各庭室的计算机可供本院其他干警打写文书使用,但禁止对外打印文书。本计算机的负责人有权对使用打印人员进行监督,有权禁止打印人员在计算机上进行其他操作,有权保留自己的密码。因为本计算机操作不当而引起计算机损坏或造成打印机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禁止私自改变、删除计算机中各类系统、应用软件的配置文件及他人的文件,一经查出,除对本人扣发奖金400元外,其所属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扣发奖金100元。
第二十一条 注意计算机安全管理,在计算机通电时,严禁搬动、敲击、振动其主机、显示器及其支撑物,严禁插拔与主机连接的各类电缆线;下班时,应完全切断电源,如果因忽视计算机安全管理而造成的硬件损坏,按损坏硬件的价格赔偿,并扣发奖金200元,其所属部门主要领导承担连带责任,扣发奖金100元。
第二十二条 院办公室及其微机室管理员有权对全院所有计算机的安全和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对发现的违规情况,报院督查领导小组,由其提出处罚意见,经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室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庭室负责人在抽查发现前报告本部门的违规情况的,不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