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人民法院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4-05-17 1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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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和其它工作用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管理
1、本院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调配给各庭室的车辆在接受院统一管理中,对各庭室的车辆要管理好、爱护好。
3、法警队协助办公室管理车辆。
4、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由财务室按照市财政的规定统一缴纳,车辆的年审及其他各项手续由法警队负责办理。
5、由办公室组织全体驾驶员每年进行2次培训,进行安全知识及车辆基本知识、驾驶基本技能的教育培训。
第三条 车辆使用
1、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内,各庭室车辆由各庭室负责人安排使用(限于公务用车)。凡工作时间不经同意擅自用车办私事,按本条第五项处罚。
2、根据工作需要,院办公室有权临时调动全院各庭室车辆。
3、各庭室确因办案办公之急需发生用车困难,可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调配安排用车。
4、各庭室车辆出广汉境内办公办案,应事先向主管院长报告。临时需改变行车路线或超出派车范围用车,必须事先向主管院长电话请示。车辆在下班前回不到法院时,车辆使用人应在下班前向庭长报告,由庭长向办公室主任备案,如情况特殊无法向庭长报告的,用车人可直接向办公室主任报告,车辆既不按时归位,又未及时报告备案的,发现一次扣发本人奖金100元。
5、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休息日,无公务接待、办案及生病等各种特殊情况,一律不准用车,凡在休息日出车都必须有办公室主任签字的派车单。如无派车单门卫不得放行,若门卫室在无派车单或院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放车外出,发现一次扣门卫工资100元;对无派车单擅自驾车外出或公车私用的驾驶员,每次扣其庭室目标考核分5分,扣本人奖金300元。擅自用车或公车私用给本院造成的损失由用车人、驾驶员赔偿。
6、本院干警或其家庭成员因病需要用车的,由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发派车单后方可用车。
7、本院的所有警务车辆,不论任何时间,禁止在餐饮、娱乐场所停放(执行公务的除外),一经查实,扣发驾驶员奖金300元。
8、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按期参加安全知识的学习教育,文明停车,严禁酒后开车,不准开“英雄”车和高速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一般情况下不准随意使用警灯警报器;凡违反规定,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罚后,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9、未经院长批准,院内所有车辆一律严禁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汽车燃油配备及使用
1、年初由办公室统一核定燃油,各庭、室、队负责人统一安排使用,合理安排车辆、节约用油。
2、汽油本上注明该部门用车号码,限制其他车辆加油,院办公室将定期(一季度)到加油站核定加油车辆登记和每次加油之间的时间距离,如发现有非本单位车辆加油的情况,将给当事人及该部门予以批评,并从该部门及个人年终奖中每次扣1000元以示惩罚。
第五条 车辆维护、维修
1、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应爱护车内设备和车辆公共卫生,如因乘车人的过错而损坏车辆设备照价赔偿。
2、院内公用车实报实销,执行庭、法警大队、立案庭的车辆需维修的,首先找伍长弘帮助检查,检查后由伍长弘填写维修单,载明维修项目,报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厂修理。刑庭、民庭、审监庭、监察室、办公室、院领导车辆首先找周冬林帮助检查,检查后由周冬林填写维修单,载明维修项目,报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修理。超过签字维修范围的费用由要求修理人或修理厂自行承担。
第六条 车辆停放
1、车辆必须按时归位,下班后由门卫进行清点,并于次日上班时将情况报办公室;不按时归位的按车辆使用第4条处理。
2、民二庭车库停放车辆为:川FA074、川FA105、川FA064、川B19118,万寿街院机关内停放除民二庭停放车辆外的所有车辆。
3、为爱护车辆,车辆必须入库,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