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我院物资设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加强物资设备的维护保养,促进工作高效性。
第三条 物资设备的购置由所需庭室报经院长批准,重大事项经党组研究决定,核定数量之后由院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条 各庭室领用物资设备由专人负责在核定的数量之内领取、保管,并作好登记。在使用时,应厉行节约原则。
第五条 各庭室经批准领受物资设备后,应尽日常保管、维护和保养之责。因管理失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物资设备遗失、缺损、毁坏、灭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严重违纪违法个人予以处分并酌情扣发奖金。
第六条 各庭室应对分得车辆、空调、微机等重要设备作好日常维护工作,违反用车规定造成的车辆及相关事故责任自负;违反操作规程、下班时未关闭电源造成设备过热等引起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和赔偿;非法使用盗版软盘、光盘引入病毒导致硬盘、主板等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七条 庭室调整、人员调动时,对领受、使用的物资设备各庭室及人员须办理清点、移交手续,不得自行转移物资设备的使用权,更不得私自外借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正常故障应即时报请有关人员处理。因超寿命使用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申请报废处理。
第九条 办公室应作好本院固定资产登记和价值较大的其他物资装备领用登记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