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印章、空白法律文书、介绍信、便笺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4-05-17 10:17:1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第一条 为保证审判工作需要和法院印章、空白法律文书、介绍信、便笺合法、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院院章使用范围:
1、审判业务用章: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通知书、传票、提押票。
2、行政工作用章:各种报表、文件、情况反映、注明需单位公章的。
3、拘传票、罚款决定书、搜查令、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前列强制措施的决定书。
4、办理公事必须用法院名义的。
5、其他非业务、公事但又确须加盖院章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法院院章的使用程序:
1、审判业务中的裁判文书和提押票由承办的书记员或法官持有签发权人的签批件加盖;
2、无需签发的诉讼文书由法院承办人员直接加盖。
3、行政工作中需要签批的文件,应经签批后加盖;其他文件由承办人直接加盖。
4、第二条第3款所列文书应经院长签批(授权副院长签批的由副院长签批)后持签批件加盖。
5、第二条第5款的证明材料应将复印件交院长签批,然后将签批件交办公室保存后加盖。
第四条 院长印章,除例行公事外,凡需要使用的,必须征得院长本人同意。例行公事的使用程序参照上列规定。
第五条 行政、后勤工作,一般使用法院办公室印章。除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外,其他各庭、科、队业务章一律停止使用。
第六条 下列法律文书实行统一管理:
1、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释放决定书;
2、拘传票、搜查令;
3、冻结通知书、划拨通知书;
4、介绍信;
5、提押票、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
统一管理的法律文书应统一打码,号码由年号和文书单独序号共同组成。
第一款第5项所列文书由刑庭统一管理,其余文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领用文书时,应进行领用登记。
第七条 外出办案需用空白法律文书的,应列使用报告,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外出办案后剩余的应及时清退,由办公室销毁。
第八条 外出办案需用空白拘留、罚款决定书和空白便笺的,须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签批。在实际采取措施前,应先电话请示。办案结束时,未使用的,必须清退回办公室;使用了的,应向办公室说明使用情况,办公室应在领用登记的备注中记明。
第九条 介绍信必须填写有效期和使用人姓名,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办案后未使用的介绍信,要及时销毁,严防遗失。
第十条 法院院章、院长印章、空白法律文书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空白执行裁定书由执行庭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刑庭、执行庭对本庭负责管理的空白法律文书因管理不善导致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追究该庭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庭、室、科、队及全体干警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扣发奖金或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利用印章、介绍信、空白便笺、法律文书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的,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