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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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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05-17 10:14:4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督查督办工作,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接受投诉,协助上级部门和领导同志处理具体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客观反映,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法院督查督办工作是对法院内部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各项领导同意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这项工作对加强审判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与本院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和有关奖惩等制度配套施行。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进行,要及时反馈督查信息。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范围。

1、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事项;

2、省、市委和省、市人大常委会以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3、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要求法院办理的意见、建议、提案;

4、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函告要求办理结果的事项;

5、省、市委政法委员会函告要求办理结果的事项;

6、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7、本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落实事项。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接受院长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 办公室是本院督查督办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检查本院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九条 各庭、科、室、队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被督查督办的事项,并负责与办公室保持信息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收件登记、拟办送审、转(文)办、催办、报告结果、立卷归档等。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函告本院要求报结果或领导同志交办给本院的各类督办事项,应当逐件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本文的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呈报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根据领导审定后的意见,填写“督查督办通知”单,把相关事项转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认为转办事项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掌握转办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办公室对承办部门逾期未报查处结果的,应及时发出催办通知,并作好催办记录。对承办部门反映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应写出办理结果报告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将结果报送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

第十七条 办结报告或函文的草稿,应报主管院长审签,由办公室编号,加盖法院印章后发出。办结报告或函文督办部门应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 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应按照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该归档的,要及时将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限期办理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按期函告办理结果。未限期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办最迟应在一个月内函告办理结果。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说明不能办结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督查事项或逾期不能办结的事项,办公室可派人直接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督办事项,院长可以指定主办单位,其他部门应当协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院督查主管部门,每季度应通报督查办理进度情况—次。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要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督查主管部门年终应对各庭、科、室、队所办督查事项进行评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参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执行。

第二十五条 督查部门对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督查不力的,每件次扣发督查部门100—300元的奖金。

第二十六条 督查承办部门在接到督查函告后的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又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原因的,每件次扣承办部门目标考核分5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对泄密人员每人次扣发奖金300—5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长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