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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督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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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05-17 10:13:33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的纪检监察督查工作,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督查工作是接受投诉、检举、控告、处理干警违纪、违法违规和协助上级法院部门和本院领导批示交办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督查工作,是人民法院执行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同意批示交办的事项查办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罚,做好这项工作对加强法院审判、执行、促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提高社会效益和工作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与本院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和有关奖惩制度配套施行。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纪检监察、督查的主要工作范围:

1、市纪委及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署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贯彻执行。

2、省、市委和本市纪检监察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有关纪检监察的事项。

3、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对法院提出的有关纪检监察方面的意见、建议、提案。

4、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函告要求法院查处的人和处理的有关纪检监察方面的事项。

5、省、市委政法委函告法院或要求办理的有关纪检监察方面的事项。

6、干警违反上级的决定和本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核实、处理。

7、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有关事项。

8、定期抽查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对有反映的案件或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进行回访,以加强对案件实行动态检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办法

第六条 纪检监察、督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收件登记、调查核实、处罚通报、立卷归档等。

第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即时调查处理。若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应将不能处理的事实、理由报告院长,或函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 对本院审判、执行案件质量实行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书面报告院长。

第九条 收到群众来信检举、控告,即时登记、调查、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报告。

第十条 各庭室对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组进行不定期督查。

第十一条 对全院干警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和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不定期督查、抽查。每月进行一至二次。

第十二条  处罚违规干警坚持书面报告制度。由督查组研究处罚方案,再报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督察工作,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坚持勤请示、多汇报,按照领导批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应依照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该归档的,要即时将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