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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质量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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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05-17 10:13:08 打印 字号: | |
  为确保公正与效率,规范和监督执行工作。结合执行案件检查工作实际,特制订我院执行案件质量检查标准。

   一、检查方法

检查实行百分制,得分在90---10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89分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案件应在结案后20日内送检。未按时送检的扣10分。每超过10日加扣10分。

  二、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合法判断标准包括合乎法律法规和本院的规章制度。

1、超过结案期限结案的,扣20分;

2、未按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扣10分;

  3、采取执行措施未制作裁定书的,扣60分;

  4、未经批准对妨碍执行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紧急情况除外),扣60分;

  5、未经批准采取搜查措施的(紧急情况除外),扣40分;

  6、未经批准采取重大执行措施的,扣60分;本条所指重大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执行局内裁决组负责的各裁定和决定;

  7、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在二日内进行查证的,扣20分;

  8、对经过查证的财产无正当理由未在二日内采取控制措施的,扣20分;

  9、应当送达而未送达法律文书的,扣30分;

  10、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意见的,扣60分;

11、处分财产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扣60分;

  12、执行中止、终结的理由不充分的,扣30分;

  13、执行中止、终结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30分;

  14、未按本院《司法鉴定、拍卖、变卖管理规定》执行的,扣60分;

  15、受委托执行时,自行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的,扣30分;

  16、裁定书编号重复的,扣10分;

  17、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即结案的,扣20分;

  18、结案后执行费未结算的,扣10分;

  19、结案时未执行完诉讼费又无免交手续的,扣20分;

  20、结案时未解除查封、冻结的,扣20分;

  21、卷宗装订不规范的,扣10分。

 (二)执行款项管理(占20分)

  1、支取执行款项未经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的,扣50分;

2、错误支取执行款项的,扣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分;

  3、案卷内反映执行款项去向不明、收支不清或者手续不全的,扣50分。

  (三)法律文书制作

  1、不按诉讼文书格式制作的,扣10分;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填写完整的,扣5分;

  3、当事人的曾用名和现用名混用的,扣10分;

  4、当事人的称谓前后不照应的,扣5分;

  5、遗漏委托代理人的,扣10分;

  6、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语言含糊,前后不照应,扣15分;

  7、对证据缺乏论证说理或者未进行认证的,扣15分;

  8、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的反驳主张未在判决文书中反映是否得到支持的,缺一项扣10分;

  9、出现需要裁定补正的重大错漏的,扣20分;

  10、有错、别、漏、重、多字或者地名错误的,一处扣1分,时间、当事人姓名或者金额错误的,一处扣10分。

三、检查案件每扣10分折扣目标管理分0.1分。

  四、案件质量问题通过书面反馈到承办人。如承办人不服,可在收到反馈信息之日起5日内向审监庭提出异议,审监庭在收到异议后2日内答复。承办人对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审判委员会申诉,审判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五、本检查标准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检查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