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规范案件质量检查,全面提升案件质量,促进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质量检查的通知》精神和案件质量检查的实际,特制定我院案件质量检查标准。
一、案件质量检查机构
案件质量检查由本院院长、督查组、政治处及审判监督庭负责。其中,政治处检查再审案件,审判监督庭检查除再审案件外的所有案件,督查组对政治处和审判监督庭检查完毕的案件按10%进行复查,院长对督查组复查完毕的案件按不低于30%进行抽查,并由此各自确定所检查案件的等级。
二、 案件质量检查范围及内容:
凡本年度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执行、支付令、公示催告等案件均在检查之列。内容包括:
1、实体处理是否正确;
2、程序运作是否合法;
3、法律适用是否恰当;
4、裁判文书制作是否语言通顺、逻辑严谨、言简意赅,列举证据是否具体,论证说理是否充分;
5、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卷宗装订是否规范;
6、是否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
三、案件质量检查方法
案件质量检查实行百分制。得分在90-10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89分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0-69分的为不合格。
必要时,案件质量检查机构有权通过回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动态检查。
四、案件送检时间
案件应在结案后20日内送检。
五、案件质量检查标准
(一)有下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不予受理或者审理过程中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
2、案件没有不公开审理的法定理由,不公开审理的;
3、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4、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5、庭审中未进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的;刑事案件未交代最后陈述权的;
6、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
7、判决结果改变合议庭或审委会合议、决议的;
8、当庭宣判后又准予撤诉的;
9、送达裁判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0、立案、结案时未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
11、超过法定期限审结案件的;
1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13、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
14、实体处理明显错误的(比如认定案件性质明显错误或将违法行为认定为合法行为等等。);
15、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
(二)案件实体裁判方面的扣分情形
1、对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依法判处的,扣20分;
2、计算刑期错误的,扣60分;
3、当庭调解、宣判结果与法律文书结果不一致的,扣20分;
(三)办案程序方面的扣分情形
1、采取强制措施手续不全或不当的,扣40-5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60分;
2、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30分。虽然进行了公开审理,但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公开宣判的,扣30分。不宣判而直接送达的,扣60分;
3、未在诉状或者答辩状上记明收件时间的,扣10分;
4、未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材料收据或者卷内无证据材料的,扣10分;
5、立案时未严格审查当事人身份的,扣20分;
6、超过法定期限立案的,扣30分;
7、庭审中未要求当事人举证的,扣30分;
8、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而申请本院调查取证,未调查取证的,扣20分;
9、当事人身份无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出庭手续不齐全的,扣30分;未经特别授权而行使案件实体处理权的,扣50分,但当事人到庭的除外;
10、不全面审理原告诉讼请求的,少审一项扣40分;
11、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未在审判笔录和合议庭笔录签名的,扣25分;
12、未办理诉讼费移交执行手续的,扣10分;
13、诉讼文书填写不全或结案后未结算诉讼费的,一份扣10分;
14、卷宗装订不规范的,每宗扣5分;
15、未按时送检的,扣10分,每超过10天加扣10分。
(四)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扣分情形,占20分。
1、不按诉讼文书格式制作的,扣10分;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填写完整的,扣5分;
3、当事人的曾用名和现用名混用的,扣10分;
4、当事人的称谓前后不照应的,扣5分;
5、遗漏委托代理人的,扣10分;
6、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语言含糊,前后不照应,扣15分;
7、对证据缺乏论证说理或者未进行认证的,扣15分;
8、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的反驳主张未在判决文书中反映是否得到支持的,缺一项扣10分;
9、出现需要裁定补正的重大错漏的,扣20分;
10、有错、别、漏、重、多字或者地名错误的,一处扣1分,时间、当事人姓名或者金额错误的,一处扣10分。
六、本检查标准未规定,但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全案不得分,并按错案追究责任。
七、案件质量责任由实施各阶段的行为人对其行为负责。
八、案件质量问题通过书面反馈到承办人。如承办人不服,可在收到反馈信息之日起5日内向审监庭或者政治处提出异议,审监庭或者政治处在收到异议后2日内答复。承办人对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5日内向审判委员会申诉,审判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九、全案不得分的案件每件扣所在部门目标管理分5分;其余案件每扣10分折扣目标管理分0.1分。
十、 本检查标准的解释权归本院审判委员会。
十一、本检查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