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审结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除下列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外,其余均适用简易程序。
(一) 刑事案件:
1、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在审查起诉书中明显发现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适用的法条错误的案件;
3、在审查起诉书中明显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4、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对原供述已翻供的,或辩护人已作无罪辩护意见的;
5、案情较为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
1、易引起社会矛盾,社会广泛关注,具有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2、涉港、澳、台的案件;
3、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额在2万元以上且不易把握尺度的案件;
4、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案件;
5、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6、合同纠纷标的超过6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7、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8、破产案件;
9、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案件。
(三) 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必须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对立案庭已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判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规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1、审理中,因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告提起反诉,不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及时审结的案件;
2、审理中需要公告的案件;
3、原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已消失而需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案件;
4、其他依法不应当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审判庭认为需要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应在简易程序审限届满的三个工作日前提出。
五、审判庭要求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应向立案庭提出书面申请,由立案庭庭长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同意的由立案庭填发变更程序决定书交审判庭。
六、院案件质检部门在质检中发现承办人超审限的或因其他不正当原因随意转换程序的,或虽有正当原因但未依程序审批的,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本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