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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缓、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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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05-17 10:07:03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及该办法的补充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确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可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二、当事人有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三、当事人提出缓、减、免申请,应写明缓、减、免的期限和金额,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立案庭对当事人提出缓、减、免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由立案庭庭长提出意见,报院长或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五、当事人增加诉讼、保全标的或提出反诉,承办法官应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补交相应的诉讼费。当事人补交确有困难,可按本规定申请缓、减、免。

六、审批人准予缓交,应明确缓交期限。如期限确定在宣判前,负责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或助理法官应在期满前督促当事人补交相关费用。如当事人仍困难,应再次提出减交或免交申请,由主审法官审查后签署意见,报院长或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七、当事人的申请获准后,承办法官发现当事人不符合缓、减、免条件或当事人的经济、生活情形已发生变化的,应向审批人写出变更请示,并依据新的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八、立案庭应对享受本院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姓名、金额、时间、案由、案号等予以登记。

  九、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