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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集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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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05-17 10:03:13 打印 字号: | |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书记员专业技能,明确书记员职责,规范书记员的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和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现行程序法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设立书记官室,对审判庭的书记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第三条 书记官室设主任一人(由立案庭庭长兼任)。

  第四条 书记员要服从书记官室主任的领导及业务指导,在审判工作中服从法官领导,密切配合法官完成各项审判任务,严守秘密,恪守职责,禁止越权行事。

  第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者,一律遵循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

第二节 工作职务和要求

  第六条 书记员必须明晓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性质、目的、熟悉书记员工作的基本要求,掌握审理案件的程序,正确履行书记员各项职责。

  第七条 书记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1、对承记的案件进行登记、分案,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送达承办法官;

  2、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并向法官报告;

  3、担任案件审理、评议的记录工作;  

  4、负责法律文书的粘贴、盖章,发现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承办法官反映,确保法律文书准确无误;

  5、按照本院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负责诉讼卷宗的装订、送检、归档; 

  6、 完成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和主审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7、 对当庭未作出裁判的案件,应作好登记,另行排期,对将要达审限的案件,按规定时限报告书记官室主任,对已超审限的案件,立即报告主任;

  8、 承记书记员要将案件审理的过程同步、准确地输入局网;

  第八条 书记员与他人移交案卷或文书、材料,必须履行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第九条 书记员应监督审判员不得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和变更适用程序。

  第十条 书记员在各类案件的开庭准备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书记员开庭记录要达到如下要求:

  1、必须记清审理的时间、地点、合议庭人员、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对主要案情、关键情节、关键语句必须记录完整、准确,记录应有层次、分段清楚、字迹工整、标点正确;  

  3、对口语、方言力求准确;

  4、记录时应将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与案件有关的举动、行为、表情(如笑、哭、怒等)记入笔录;

  5、记录应反映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并能反映出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

  6、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整理好记录,由当事人阅读或由书记员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7、书记员应在记录尾部签名,并交给法官阅后签名。

  第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记录的要求:

  1、记录应反映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评议的全过程;  

  2、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应如实记录,尤其是不同意见更应详细记录;

  3、评议的结论意见应准确、清楚,绝不可写错,意见不一致的,应在结论中写明不同意见的内容,最后写明评议结论;

  4、评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逐个审阅后签名。

第十三条 制作其他各种记录应参照庭审记录的要求。

第三节 运作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立审分离、立执分离的原则,所有的案件,只能由公诉机关或当事人到立案庭申请立案,严禁任何书记员代理当事人申请立案。

  第十五条 承记书记员应在接到案卷的当日填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将上述诉讼文书连同起诉状副本交立案庭按规定送达。

  第十六条 原、被告同时到法院,共同要求及时开庭的案件,无需外勤组送达,由承记书记员直接安排当即或三日内开庭。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提出书面答辩的,书记员应在收到答辩状的当日,电话通知原告或其代理人到法院领取,不能电话通知的,将答辩状交外勤组送达。

第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的当日,书记员应当及时填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交外勤组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于开庭前三日由书记员将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及案由等交立案大厅公告。

第二十条 需要法警提押人犯、值庭,由随案书记员提前三天开出提押票或通知法警大队。  

第二十一条 需再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时间由审判人员在宣布休庭时当庭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书记员应记录在卷。不能当庭确定的,由书记员择期后交立案庭外勤组送达。

第二十二条 当庭调解结案或宣判并制作了法律文书能当庭送达的,由书记员送达并制作宣判笔录;定期宣判或当庭宣判、调解结案后不能立即送达法律文书的,由外勤组送达,外勤组应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并将送达回证交回书记员。

第二十三条 一审结案后,审判人员应立即将卷宗交书记员签收、整理装订,书记员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卷宗交审监庭检查。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书记员应当填写上诉案件登记表,将上诉状副本于收件当日交立案庭外勤组,由外勤组在四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的,书记员应在收到答辩状的当日交外勤组,由外勤组在四日内送达上诉人,送达完毕后,将送达回证交书记员,由其将全部案卷在五日内整理完毕后,交外勤组移送二审法院。

第二十五条 需要书记员配合的出差案件,相关庭应在三日前通知书记员室。

第二十六条 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得单独接触当事人。书记员负责处理案件当事人的来访、来信、来电、接待与记录。当事人要求或者法官需要询问当事人的,由书记员安排在法庭内或接待室与审判法官共同接待。

第二十七条 收取答辩状、授权委托书、上诉状、证据材料等由书记员填写《证据材料收据》一式两份,交当事人一份。证据材料应及时移送业务庭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第四节   书记员纪律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真覆行职责,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审判秘密,严禁下列行为:

  1、伪造记录或文书;

  2、向当事人发表对案件的看法;

  3、庭审迟到、缺席;

  4、损害法院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1、2种行为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3、4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节  书记员的录用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录取。

第六节   考试与培训

  第三十条 书记官室根据书记员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等情况建立书记员业务档案。

  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业务考核内容为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法律水平、工作成绩。 

  第三十二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每年对书记员进行一次业务能力考核,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评比,分一、二、三等奖(各录取1、2、3名),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四条 书记员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由立案庭庭长、主审法官、助理法官评分。

  第三十五条 考核的情况存入书记员业务档案作为书记员培训、使用、晋升、奖励的主要根据。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的书记员应予调整,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调离岗位进行培训或试岗,直至辞退。

  第三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接受培训,培训期间的成绩和鉴定存入书记员业务档案。

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