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选任、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4-05-17 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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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使法官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设立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及其配备的助理法官审判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
第三条 本院设立主审法官资格考评小组,由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组成(以下简称考评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
第四条 主审法官资格由本院院长授予。
第五条 取得主审法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3、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
4、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5、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6、取得审判资格三年以上。
第六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具有主审法官资格,其他审判人员应当平等竞争,通过考试和考核,方能取得主审法官资格。
第七条 取得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既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直接签发诉讼文书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取得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有权根据合议庭的意见作出处理;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但本人意见为多数人意见时,有权按照多数人意见处理;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且本人为少数意见的,有权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或报分管院长、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非授权案件,由主审法官将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决定。
第十条 主审法官承办的授权范围内的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主管院长或院长决定转为非授权案件审理:
1、案情重大,社会影响面广;
2、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法律关系难以把握;
3、容易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4、上级有关部门或者领导要求上报结果的案件;
5、主管院长或院长认为应当转为非授权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属非授权案件应当在合议后提交主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三年以下刑罚处罚的案件;
2、拟判处缓刑或免除处罚的案件;
3、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刑事案件;
4、拟宣告无罪的案件;
5、行政诉讼案件;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7、破产案件;
8、分管院长或院长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二条 主审法官在办理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中,对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程序报请主管院长或院长决定。
1、决定逮捕,司法拘留、罚款;
2、采取拘传措施;
3、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4.对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申请;
5.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
6.其他需要主管院长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审法官资格的取得,由考评小组考核,按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裁判文书考试、竞职演讲,院长授予资格的程序进行。竞争细则根据情况临时制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员需填写《主审法官资格申请表》,院考评小组审查并进行民主测评后,公布合格侯选人名单。民主测评通过率应达50%以上。
第十五条 对合格竞选人的法律基础知识,具体分析案件的能力进行笔试。
第十六条 公布笔试得分及试卷,按主审法官的名额实行差额(具体比例临时确定)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后再进入裁判文书考试。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考试入围者,在全院大会上发表竞职演讲,考评小组审核后,由院长授予主审法官资格。
第十八条 庭长从主审法官中选任,报市人大任命。
第十九条 主审法官任期时间为一届两年,但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者应被免去主审法官资格,由预备主审法官升任或由其他适合人员竞选。
第二十条 每两年实行一次末尾淘汰制,两年考核总得分最低者自动丢失主审法官资格。其他法官通过上述程序平等竞争,择优递补;被淘汰的主审法官可参与当年的竞争。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保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裁判公正,制作的裁判文书规范、清楚、透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审法官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调研文章、庭审能力、办案数量和质量、文书水平、工作态度、审判作风等。其中以下几项指标每年必须完成,否则视为不合格:
1、一次开庭结案率在60%以上;
2、不得超审限或将未经批准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3、结案率达95%以上;
4、调研文章不少于3篇。
第二十三条 主审法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主审法官资格:
1、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审判长的;
3、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4、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5、依法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6、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的。
免去主审法官资格由考评小组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第二十四条 取得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在一年中办理的案件有二件被确定为错案的,应当取消主审法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取得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主审法官资格,扣发全年审判津贴,并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1、故意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2、隐藏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3、拖延办案,审判作风差,群众反映大的;
4、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
5、收受或者占用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财物;
6、枉法裁判;
7、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取消主审法官资格由考评小组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第二十六条 因违法违纪依据第二十六条被撤销主审法官资格者,不得被重新选任。考核不合格被免去主审法官资格者,二年内不得重新任命为主审法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主审法官资格考评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