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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警出勤、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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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05-17 10:00:4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干警休假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时间统一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执行,全院大会按通知时间考勤,全体干警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 干警在上班时间内,应坚守岗位,做到下列不准:

1、 不准迟到、早退、中途溜号或办私事;

2、 不准串庭、串岗闲聊;

3、 不准在办公室和办公区域内围堆聊天、大声喧哗;

4、 不准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

  第四条 工龄满一年的干警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休探亲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干警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2、未婚干警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五条 职工结婚假期五天,实行晚婚的(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增加婚假二十天。

已婚女职工生育假期九十天,晚育的增加三十天,难产、双生另增加十五天,按德阳卫防(1996)43号文件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配偶属晚育的男职工可休护理假十五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六条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干警丧假五天;岳父母、公公、公婆死亡的参照执行。

第七条 干警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可按下列规定休工休假:

1、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五年、十年、二十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体假。

第八条 以上各种休假均属带薪休假。上述假期当年有效。

第九条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工休假条件的干警,除探亲假外,可折半绐予其享受应休工休假的天数。

第十条 干警因病需休息的凭医生开具的证明请病假,所休假期应用其当年的工休假抵扣。

干警确因急事需处理的可请事假,所休假期应用其当年的工休假抵扣。每次事假原则上应在10天以内。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第十一条 由组织安排疗养的干警的疗养期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第十二条 在各类学校中脱产学习、进修期在一年以上的干警,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 干警读业大、函大、电大、自修大、专升本等学习及其他教育培训,凡用工作时间读书复习、考试、培训等,不享受工休假待遇。

第十四条 干警在上班期间外出办公的,半日内的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半日以上的,除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外,还应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干警休假的(包括病假、事假),应用书面形式先经所在部门签署同意,然后交院政治处核准,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进行。

副院长、中层干部及主审法官休假、请假的,由政治处核准后报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如因特别紧急而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在休假前用电话按上列程序请假,事后即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干警请假获准后,应将假条交回政治处进行登记;休假完毕后应到政治处销假。。

第十八条 上班迟到、早退、中途溜号的,每次扣发100元,累计达三次的自第三次起每次扣500元或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干警所休病假超过其当年可供折抵的假期的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奖金。

干警所请事假的天数超过其当年可供折抵的假期(包括各种带薪休假和所含法定节、假日)的天数,每天扣发50元。

第二十条 干警旷工的,每日扣发500元;旷工二日以上的除按规定扣发外,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干警超期休假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享受工休假的人员,其工休假应在年内安排使用,不得影响工作,工休假当年有效。

第二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对考勤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次扣发50元和所在庭室目标考核奖1分。

第二十三条  督查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出勤进行检查、抽查。政治处对违反该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登记,报院长批准后按规定处理,涉及扣钱的通知财务室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