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院干部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勤政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作风严明、无私奉献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以出色完成法院的审判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特别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干警的基本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和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列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提倡爱岗敬业、勤奋尽责、奋发向上、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树立公正无私、依法办案、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良好职业道德。
2、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保密守则“十不准”,爱护国家集体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珍惜热爱自己的职业、不断增强职业荣誉和自豪感、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品德修养。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经济稳定和社会治安稳定,维护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开展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正确处理好执行党的方针正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严肃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办案公正与效率、办案质量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为“改革、开放、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4、正确处理好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服从领导指挥、令行禁止,不得以工作环境条件优劣、经济待遇高低、思想精神愉悦与否、个人意愿志趣等为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搞好工作。
第二章 纪律作风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定中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法院的“八不准、六严禁”、省政法委的“约法三章”、省高院的“十不准”、省纪委的“四条纪律”、省政法委转发公安部的“五条禁令”等规定。
第四条 遵守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1、遵守机关工作做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制度、不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串岗、聊天、打笑。
2、执行公务时间严禁打麻将或纸牌,业余休闲时间自觉遵纪守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提倡文明礼貌、团结和睦、开展谈心交心、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敢于同不良倾向、歪风邪气、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精神。大力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3、干警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着装,外出执行公务时,除着制服外,还应佩戴执行公务证件,其他行政工作干警在执行公务时间,对来访办事当事人应主动介绍自己身份。
4、严格请销假制度,干警凡因事外出,院长应向市领导请假,副院长应向院长请假,中层干部应向主管院长请假,其他干警需向所在庭科室队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或一天以上必须具备假条向主管院长请假。召开全院干警会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到会者,必须事先向政治处报告。
5、召开全院干警大会时,手机、传呼机应设在震动位置,会场内一律不准接手机。
6、干警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不准混穿制服,不得穿拖鞋或赤足,不得着制服办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
7、实行接待首问制度,干警接待当事人,属于自己管辖的,必须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将当事人带到所本院的主管部门,而不应推诿;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工作推诿、语言不慎、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等引起群体事件或上访,要作为重大责任事故追究责任。
8、院内外如发生与本院有关的突发事件,本院干警均有义务处置,并将事态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平息事态中应注意方法。
9、工作时间中午不得饮酒,因公接待除外,工作之外不得酗酒、借酒惹事生非。
10、不闹无原则的纠纷,不得拨弄是非,院内外与人相处应当温良谦让,不得争吵,更不允许打架斗殴。
11、工作上要顾全大局,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不得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2、在院内外学习期间,应当尊敬师长、遵守教规、努力学习,做到品学兼优。
13、上班期间应每日查看本院局域网 “公告板”上所发布的最新内容,以便按公告要求事项行事。
第五条 法官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应当立案的没有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的予以立案;
2、未经批准办案超过法定期限;
3、卷宗或证据材料遗失;
4、汇报案件时主要事实失实;
5、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或执行额降低;
6、法律文书出现错误,或者对法律文书不送达、超过时限规定送达;
7、其他引起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法官对待案件当事人要做到热心、诚心、耐心,说话和气、态度和蔼、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自身的行为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法官的良好形象,严禁打骂当事人。
第七条 法官应当秉公办案、刚直不阿,不得徇情枉法,不乱拉关系,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抽屉案、案外案,徇私枉法或者贪赃卖法。
第八条 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对诉讼当事人应当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地位,不分本地、外地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办理案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受人指使枉法裁判或者改判案件;
2、私立、私办案件;
3、私自制作法律文书;
4、私自提审刑事被告人;
5、私自为他人催收债务;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的行为。
第十条 审理案件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禁止下列行为:
1、涂改、隐匿、销毁、偷损证据;
2、故意歪曲事实;
3、逼供、诱供、导供;
4、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事实;
5、报送审批案件时,截留证据材料;
6、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行收集或者调查核实证据,在外办案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行、同吃、同住,也不得要求当事人为其报销差旅费或者购买物品。
第十二条 法官之间不得打听办案情况。杜绝托词说情,影响公正;法官应当遵守与当事人、律师的“隔离”制度,开庭前和未结案期间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律师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干警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采用揭露隐私、泄露案件秘密,采取不当强制措施,拖延办案时间等手段敲诈、勒索当事人。
第十四条 法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案件的诉讼中,为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干警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本院制定收费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或者擅自决定缓、减、免交诉讼费、执行费,也不得向参加诉讼和申请执行的单位及个人摊派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干警应当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合法、艰苦奋斗、批评团结、互助友爱、见义勇为,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法官应当崇尚文明、健康、科学的社会风尚,坚决反对封建迷信和不正常活动。
第十七条 干警应当正确处理好家庭事务与工作的关系,不得因家庭事务和婚姻关系影响工作;未婚法官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严肃慎重地对待恋爱问题,也不得有破坏他人夫妻关系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行为。
第十八条 干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作风,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体现出实事求是、扎实深入、严谨朴实、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仪表端庄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
第十九条 干警对自己所办的案件,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面前的言行应当慎重、不得有下列言行:
1、在案件裁判前,在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面前流露出个人倾向性意见,致使办案困难;
2、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前乱下结论或者指责一方当事人,引起当事人不信任或不满情绪;
3、脱离事实和法律等规定,凭自己感觉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使当事人对裁判的正确性产生怀疑;
4、为讨好、迎合当事人,将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满的情绪引发到其他法官身上;
5、为稳定当事人情绪或者取得当事人信任,发表不负责任或者贬低一方当事人的谈话。
第二十条 干警在社交场合的言谈举止应当注意影响后果,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发表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谈话;
2、谈论有关案件和法院内部工作事项;
3、将案件事实作为笑料或摆谈内容,贬低和损害当事人人格;
4、发泄对当事人和领导的不满情绪及动作;
5、泄露审判活动中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干警接受新闻记者对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采访、应当经本院有关部门或者领导同意。采访中注意内容和分寸,不得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干警应当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以下内容:
1、上级党委、人大、法院的保密文件;
2、法院的决定、工作部署、计划、总结报告中应当保密的内容;
3、案件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材料;
4、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路线、死刑犯的照片及死刑犯统计数字和综合性材料;
5、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
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案情;
7、案件中的反动、淫秽、账证物品;
8、尚未宣布的判决、裁定内容;
9、法院武器弹药集中存放点及押运、提出枪支弹药的时间、路线;
10、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干警发现自己或者他人发生泄露秘密事件,应当做到:
1、立即报告领导;
2、及时追回泄密物及材料;
3、控制知密范围;
4、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干警应当具有严谨的审判作风,开庭前除按照要求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卷宗材料、法律法规、相关资料,以及必需的纸、笔等;
2、按规定穿着制服;
3、关闭手机、传呼机;
4、提前五分钟到达开庭地点;
5、处理好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干警在庭审中应当专心致志,精神饱满,自始自终主持或者参与庭审。在庭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中途退庭或者随意离开审判席位;
2、思考、抄写、办理与正在审理案件无关的事项;
3、身体左右摇晃、前倾后仰;
4、吸烟及接打移动电话。
第二十六条 干警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应当仪表整洁、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养成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人民干警的尊严。
第二十七条 干警穿着制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制服平整、洁净;
2、按照规定佩带徽章;
3、扣好衣扣,内衣下摆不外露;
4、制服与便服不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围围巾等。
第二十八条 干警着制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等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女干警化妆应当适度。
第二十九条 干警工作时间着便服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衣着清洁整齐、质朴大方;
2、男干警不准赤背或只穿背心,不准穿短裤、拖鞋;
3、女干警不得穿超短裙和袒胸、露背、透薄的衣服。
第三十条 两名以上干警共同执行公务时,应当着季节相同的制服。
第三十一条 干警蓄留发须应当庄重得体。男干警不准剃光头、蓄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干警在工作时不得披肩散发。
第三十二条 干警在接打电话时,应当做到:
1、语言热情,用词准确,声音清晰,态度诚恳;
2、注重发话受话时的礼仪,注重使用谦词敬词。
第三十三条 干警对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友、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钱、送物的,应当责其收回,特殊情况未能退回的,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上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干警对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友、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资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应当拒绝。不知情或者无法拒绝的应当主动向领导报告,并承担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干警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从中收受介绍费、好处费。
干警对律师要求介绍案件的,应当拒绝;如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位于批评,并将其违法违纪行为向律师管理部门反映。
干警对当事人要求介绍律师的,可以就律师代理诉讼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但不能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干警不得利用职权对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公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施加影响,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晋级、入党、出国、旅行、经商等谋取特殊照顾。
干警应当教育配偶、子女拒绝接受当事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的钱物和宴请等。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应当主动退还钱物、付清应付款项,或者交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干警不得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与案件有关其他人为其办私事,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代购商品。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表示或者主动提出为其办私事,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代购商品时,应当谢绝。
第三十八条 干警购买、修建、装修住房,不得要求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借款或者免费、廉价提供材料、劳务。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主动提供借款或免费、廉价提供材料、劳务时,应当谢绝。
第三十九条 干警在国外和涉外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不便当众谢绝接受的,应按有关规定上交、登记。
第四十条 干警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
1、在各类企事业等经济实体单位兼职(包括名誉职务)领取报酬;
2、在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领取报酬;
3、参与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亲戚朋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优惠条件。
第四十一条 干警管理案款、扣押物品,应当做到单据完备、登记清楚、管理妥当,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有。
第四十二条 干警必须遵守本院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不得公车私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或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四十三条 干警休公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但不得超过期限。休假完毕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销假。
第四十四条 干警因工作调动、岗位轮换、离休、退休、借调原因等离岗时,应当及时移交工作,避免导致工作失误。干警移交工作时应当将诉讼材料、各种文件、办公用品、书籍资料、枪支械具、通讯工具以及其它应当移交的物品,列出清单,交接收人签字。移交工作完后,应当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征得同意,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十五条 干警应当积极、认真参加上级、本院、本庭(科、室)组织的各类活动,服从安排、听从指挥、遵守秩序。
第四十六条 干警应当按规定严格保管枪支、械具,不得改弄枪支、械具和随意鸣枪。
第四十七条 干警参加各类学习和岗位培训,应当遵守学习考试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第四十八条 干警应当积极参加市上和本院的创卫活动,营造舒适、美观、卫生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四十九条 干警办公室应当保持干净、整齐,器物、书籍、案件档案材料等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第五十条 干警不准在办公区、生活区随地吐痰,不准乱扔、乱倒纸屑、果皮、烟头和其他杂物。干警应爱护公物、节约用电用水。
第三章 惩戒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成立督查领导小组,由纪检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组成,由纪检监察室主任任组长。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规范实施监督检查,并直接对院长负责。各庭科室队负责人是监督检查本部门的责任人,每年6月、12月主动将各部门检查落实本规范情况用书面报告政治处,由政治处汇总考评。
第五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发奖金50—500元:
1、不服从督查者;
2、吵架一次者;
3、故意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外);
4、开庭审理案件、外出执行公务按要求应着制服而不着的;
5、旷工、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中途脱岗、在外就餐、理发或上街办其他事情的;
6、违反请假规定一次者;
7、发生泄密事故,属秘密级的;
8、未及时查看本院局域网 “公告板”上发布的内容,导致所发布的事项要求未落实或延误的。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发奖金300—500元,并视情况给予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不发目标奖:
1、三次违反第五十二条之一者;
2、发生泄密事故,属绝密级的;
3、接受当事人宴请,影响公正执法的;
4、凡乱使用本院有关法律手续、私盖印章制作法律文书、为本人或他人办私事的;
5、借酒滋事情节严重的;
6、殴打他人的;
7、不服从调动分配的;
8、有违反本规范其他条款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四条 各庭科室队负责人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包庇、袒护、隐瞒所在部门人员违反本规范行为,一般违纪发生三次的,重大违纪发生二次的,扣发奖金300元。
第五十五条 督察队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院干警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包庇、袒护,一般违纪发生三次的,重大违纪发生二次的,扣发主要负责人奖金300元,扣发其他人员奖金1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与本院《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干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配套实施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院长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