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4-05-17 09: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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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法院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审判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社会影响大或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需再审的案件;
4、合议庭确实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5、其他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下列审判工作经验:
1、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
2、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流程管理的经验;
3、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和典型案件中的审判经验。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宜:
1、学习中央、市委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上级法院有关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践,提出贯彻意见;
2、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
3、院长、副院长参加案件审判,当事人请求其回避的事项;
4、对合议庭及其成员违法审判责任的审查和确认;
5、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本院办公室兼任,作为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于审判委员会会议前三天将有关会议材料分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并负责会议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
2、对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或决定进行编辑、整理,并以《审判委员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
3、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业务调研工作。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公正司法。
2、廉洁自律。
3、勤于钻研审判业务。
4、严守审判秘密。
5、准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于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经批准。
6、对审理报告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认真审查、研究,书面写出对该案的分析要点、处理意见,做好发言准备。讨论时,阐述观点要有法律、法理依据,用语规范,层次分明,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章 审议事项的提交、讨论
第十一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如属疑难的,应有详细的书面报告;如属重大而非疑难的,应有扼要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说明问题完整,拟处理意见明确。
第十二条 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写明合议庭意见(包括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对事实、证据负责。主管副院长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有关事实未查清的,应要求承办人对书面报告进行补充、修改或继续调查。
第十四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由主审法官送交主管副院长审查同意后,再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下列期间内安排进行讨论:
1、刑事案件在一周内讨论;
2、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在二周内讨论;
3、审监案件在三周内讨论。
案件讨论顺序一般由案件提交顺序决定。对于情况特别紧急的案件,由主管副院长提出,经院长同意,可提前安排讨论。
第十五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在讨论前三天发给各委员。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可要求修改、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发言顺序为:
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 、主管副院长、其他审委会委员、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
审监、发回重审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原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主管审监庭副院长、原主管副院长、其他审委会委员、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应组织、引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围绕焦点问题展开讨论。每一个案件讨论完毕后,应归纳到会委员意见,做出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指正。对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经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认为具有指导意义或应从中吸取教训的,可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效率,经主管副院长决定,承办人可用扼要报告向审判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更改会期。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1、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提交案件讨论的合议庭成员;
3、审判委员会认为可以列席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改判案件时,应当通知原审理该案的承办人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违法审判责任问题时,应当通知原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决定重大问题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否则应另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应当如实记录;表决时如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表决人数相等时,应于下次会议复议。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由参加会议的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签名后归入案卷。
第二十八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改判的,原审合议庭应当将上级法院的改判结果通过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主管副院长)向本院审判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到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过程和决议。
附 则
第三十条 解释权归本院审判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