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院党组是人民法院的领导核心,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党组会议是代表一级党组织对法院工作实行领导,是党管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行使领导、决策职能的具体体现。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也可吸收有关人员、办公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并负责记录和督办工作。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遇紧急事情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成员主持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的议事范围:
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原则问题的决策;
⒉贯彻市委、上级法院的工作意见,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安排部署作出决定;
⒊研究党组开展“四好”活动情况和全院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问题;
⒋研究决定本院干部任免、调配、教育培训、机构设置,重大经费开支以及对干警的重大奖惩;
⒌党组认为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党组书记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民主生活会每年一次,生活会记录抄报市纪委。
第八条 凡需党组决定的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组的决定,应按多数的意见作出。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党组决定问题的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