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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当事人着想,在当事人家中就地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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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05-09 15:17:15 打印 字号: | |
  2004年3月9日,本院受理了一件离婚案,开庭时间安排在4月15日,开庭前几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受被告之托,向本院民庭提出了一项申请,请求开庭地点安排在一楼,原因是被告系三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护理需要依赖,如果开庭地点在一楼以上,则必须依赖他人,而被告的父母均是60多岁的老人,能力有限。民庭庭长得知这一情况后,本着方便当事人,司法为民的宗旨,决定在当事人家中就地开庭。4月15日这天,承办人及书记员一起,来到被告家中,审理了这一特殊的离婚案,当事人深受感动,称赞广汉法院不愧是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