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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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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04-27 14:22:39 打印 字号: | |
  证人作证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许可,民事诉讼中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庭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出庭作证的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四,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证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证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七,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应当向法庭如实作证;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