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规范执行,文明
执行。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在不同阶段进行
跟踪管理。
第三条 执行案件管理实行立案、执行、监督分立的原则,并在
各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从而确保执
行工作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 执行案件遇有重大事项,可以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下
列事项,必须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
(一)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二) 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
(三) 重大执行活动的执行方案及应急预案。
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按审委会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 执行机构
第五条 执行局是我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执行局的
职责是:
负责执行立案庭受理的由当事人申请的各类执行案件,包括财产
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以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第六条 执行局内部按照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的原则开
展执行工作,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和协调的综合组。
实施组的职责是:负责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措施对查证的
财产进行实际控制;负责对妨碍执行的人采取强制措施;负责执行财
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裁决组的职责是:负责对财产处分进行审查并作出财产处分措施
的裁定;负责审查实施组建议中止或终结的案件并作出裁定;审查实
施组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意见并作出裁定;对确有错误的执行依据
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其他对案件有实质
性处分的决定和裁定等。
综合组的职责是:负责执行局的综合管理,司法统计,案件流转
以及后勤管理等。
第三章 立案
第七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办理。
第八条 立案庭应依法对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应在立案
审批表上尽可能地注明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地址,电话等联系方
式。如有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形的必须给予注明。
第九条 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案件的,立案庭立案受理,按"
广汉执字第"编制案号。
立案后由立案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
须知。
第十条 本院移交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刑庭判决附加财产刑
案件的执行均应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并编号。
外地法院直接委托执行局执行的案件,执行局综合组应在接到委
托执行书二日内交立案庭立案并编号。
第十一条 立案庭立案后将案件统一移交执行局,由执行局综合
组负责按案件编号进行分配,以确定案件承办人。
案件承办人确定后,执行局综合组应做好登记,并应在二日内告
知立案庭。
院长和主管院长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配案件。
第四章 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组接手案件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着手
开展执行。对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应在两日内展开调查,经调查
属实的应在两日内采取措施对财产进行控制。经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应形成书面材料。
实施组的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书面
报告庭长,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组应将案件移交裁决组办
理:
(一)需对已经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处分的;
(二)案件出现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情形,需终结或者中止执行的;
(三)实施组认为应追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的;
(四)实施组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的;
(五)实施组认为需执行第三人财产的;
(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七)其他对案件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十四条 实施组认为应委托执行的,应在发现委托执行原因后
两日内移交综合组办理。
第十五条 裁决组因第十三条的情形接手案件后,应在一个月内
作出决定或者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书面报告庭长,最长不
得超过两个月。
裁决组在必要的时候可召开执行听证会。听证程序由执行局另行
制订。
第五章 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批
第十六条 案件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劳
动收入等保全性执行措施的,实施组承办人应书面向庭长报告,由庭
长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形成书面报告的,应先口头向庭长报告,事
毕及时补办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案件执行中,采取拍卖、变卖财产和以物抵债等处分
性措施的,应由裁决组写出书面报告,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
准。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拘传、搜查措施的,由实
施组承办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庭长审核后,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书面报告,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拟采
取何种措施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院长或主管院长签发下列法律文书:
(一) 搜查令;
(二) 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的公告;
(三) 拘传票;
(四) 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
(五) 除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收入以外的民事裁定
书;
(六) 其他需要院长和主管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庭长签发下列法律文书:
(一)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收入的民事裁定书;
(二) 其他需要庭长签发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签发下列法律文书:
(一) 执行通知书;
(二) 传票;
(三) 各种通知。
第六章 处分财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分涉案财产,必须按本院《司法鉴定、拍卖、变
卖管理规定》执行,《司法鉴定、拍卖、变卖管理规定》未作规定者,
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裁决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接手案
件,除法律及本规定以及本院《司法鉴定、拍卖、变卖管理规定》规
定的特殊情形外,应交委托机构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裁决组在选择对财产的处分措施时,除法律及本规
定以及本院《司法鉴定、拍卖、变卖管理规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应贯彻拍卖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裁决组决定对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的,应即完善相
关手续,交由委托机构按《司法鉴定、拍卖、变卖管理规定》办理;
委托机构联系好拍卖机构后,应告之裁决组拍卖的时间、地点 ,以
便裁决组派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委托机构对财产进行的拍卖和变卖完成后,应及时
通知裁决组,以便裁决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执行款项收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行款项包括下列各项:
(一) 当事人缴纳的案款;
(二) 拍卖、变卖涉案财产的价款;
(三) 扣划的银行存款;
(四) 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
(五) 协助执行的人按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支付给本院
的款项;
(六) 被封查财产产生的租金、红利等。
第二十九条 上一条规定的各执行款项,应进入本院往来款专用
帐户,由收费处统一管理。
执行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收取现金的,应在收到现金的次日
内将该款缴入本院往来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条 执行局对执行款的正确支付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执行款的支付属财产的处分,由裁决组办理。按以
下程序进行:
(一) 承办人严格审查收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并将其身份证复印件附卷;
(二) 承办人填写《支款通知书》,交庭长审核后,报请主管院
长签字批准;
(三) 承办人将《支款通知书》交收费处,收费处审查无误后
应在《支款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
(四) 收费处按规定支付执行款项。
第三十二条 支付给单位的执行款,一律以转帐的形式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收费处应对《支款通知书》上要求支付的款项认真
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支款:
(一)《支款通知书》未经批准的;
(二)本案执行款未进帐的或无进帐单的;
(三) 付款金额超出进帐金额的;
(四) 《支款通知书》有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第八章 结案
第三十四条 执行案件应以法定形式结案。
各执行案件结案后,实施组应填写《结案登记表》附卷,并于当
月15日以书面形式将结案情况报执行局综合组。综合组内勤将结案
情况汇总后,于当日报立案庭。
第三十五条 当月结案,实施组承办人应在每月25日前将卷宗
装订完毕,由综合组统一交审监庭对卷宗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经检查合格的,审监庭应在卷宗上加盖检查合格的
印章。对检查出的问题,审监庭应写出书面意见通知执行局补正。承
办人提出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参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检查合格的卷宗,审监庭应当在三日内移交档案
室。档案室在接收卷宗时,应检查卷宗是否有检查合格的印章。若无
合格印章,档案室应当拒绝接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执
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案件质量检查标准
为确保公正与效率,规范和监督执行工作。结合执行案件检查工
作实际,特制订我院执行案件质量检查标准。
一、检查方法
检查实行百分制,得分在90---10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89
分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案件应在结案后20日内送检。未按时送检的扣10分。每超过
10日加扣10分。
二、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合法判断标准包括合乎法律法
规和本院的规章制度。
1、超过结案期限结案的,扣20分;
2、未按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扣10分;
3、采取执行措施未制作裁定书的,扣60分;
4、未经批准对妨碍执行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紧急情况除外),
扣60分;
5、未经批准采取搜查措施的(紧急情况除外),扣40分;
6、未经批准采取重大执行措施的,扣60分;本条所指重大执行
措施主要是指执行局内裁决组负责的各裁定和决定;
7、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在二日内进行查证的,
扣20分;
8、对经过查证的财产无正当理由未在二日内采取控制措施的,
扣20分;
9、应当送达而未送达法律文书的,扣30分;
10、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意见的,扣60分;
11、处分财产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扣60分;
12、执行中止、终结的理由不充分的,扣30分;
13、执行中止、终结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30分;
14、未按本院《司法鉴定、拍卖、变卖管理规定》执行的,扣
60分;
15、受委托执行时,自行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的,扣30分;
16、裁定书编号重复的,扣10分;
17、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即结案的,扣20分;
18、结案后执行费未结算的,扣10分;
19、结案时未执行完诉讼费又无免交手续的,扣20分;
20、结案时未解除查封、冻结的,扣20分;
21、卷宗装订不规范的,扣10分。
(二)执行款项管理(占20分)
1、支取执行款项未经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的,扣50分;
2、错误支取执行款项的,扣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分;
3、案卷内反映执行款项去向不明、收支不清或者手续不全的,
扣50分。
(三)法律文书制作
1、不按诉讼文书格式制作的,扣10分;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填写完整的,扣5分;
3、当事人的曾用名和现用名混用的,扣10分;
4、当事人的称谓前后不照应的,扣5分;
5、遗漏委托代理人的,扣10分;
6、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语言含糊,前后不照应,扣15分;
7、对证据缺乏论证说理或者未进行认证的,扣15分;
8、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的反驳主张未在判决文书中反映是否
得到支持的,缺一项扣10分;
9、出现需要裁定补正的重大错漏的,扣20分;
10、有错、别、漏、重、多字或者地名错误的,一处扣1分,时
间、当事人姓名或者金额错误的,一处扣10分。
三、检查案件每扣10分折扣目标管理分0.1分。
四、案件质量问题通过书面反馈到承办人。如承办人不服,可在
收到反馈信息之日起5日内向审监庭提出异议,审监庭在收到异议后
2日内答复。承办人对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5日内向
本院审判委员会申诉,审判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
定。
五、本检查标准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检查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